重要公告

再造要點修正109.01.01適用—各類計畫第1期款發生權責後撥付30%

重要公告
發佈日期:2019-12-31

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要點撥款規定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修正第12點撥款規定, 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不論計畫類、工程類,第1期款均須已發生權責後,檢附資料撥付30%。其他規定如下及附件參考: 十二、撥款作業: (一)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不涉及採購發包者檢附修正計畫書)、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執行進度佐證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結算驗收證明、成果報告、施工竣工圖(非屬工程類免附)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四)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附件下載:

令用印後PDF

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09.01.01生效)

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

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附表)

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