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重要公告
發佈日期:2020-09-10

六、補助項目: (一)執行期程:依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期程至一百一十三年。 (二)提案內容:檢視區域範圍內整體資源,提出清楚、明確之發展願景、藍圖與行動方案,並建構跨局室整合、跨領域合作等協力模式,落實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保存與活化,例如: 1.區域內文化資產與其他跨域整合之調查、研究或規劃。 2.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建築本體修復或再利用。 3.文化景觀路徑、堤防護岸…等設施或重要地標、碑碣等景觀環境整理。 4.區域內之水岸、水圳、礦坑等自然環境景觀生態,結合生態環保、綠建築等概念復原改善。 5.結合產業觀光、科技創新融合文化資產議題,發展文化資產多元活化方案。 6.運用科技融合歷史文化,再現歷史空間;辦理導覽服務、活動宣傳及推廣資源建置、實施方式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7.其他與文化生活、歷史環境有關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活化與傳承。 十二、撥款作業: (一)補助計畫金額級距分下列三類: 1.第一類: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2.第二類: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 3.第三類: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撥款原則: 1.第一類: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最高得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百。 2.第二類: (1)第一期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得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再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得再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類: (1)第一期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得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得再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得再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4)第四期:完成結算後,撥付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數差額。 4.前三目核定補助計畫之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依核定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5.補助人事費及基本維運性質等,得依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6.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採購發包者,應檢附發包相關資料(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執行進度佐證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得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乘上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比率撥付。 7.各案完成結算後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成果報告、施工竣工圖(非屬工程類免附)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依據實支數計算分攤比例補助經費。 (三)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詳細規定請參照以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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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09.09.10生效)

E修正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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