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第十二點撥款規定
重要公告
發佈日期:2020-03-06
十二、撥款作業:
(一)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採購發包者:
1.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發包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執行進度佐證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發包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結算驗收證明、成果報告、施工竣工圖(非屬工程類免附)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4.計畫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者,應依核定經費計算各該期應撥付金額。
(二)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計畫核定後,檢附修正計畫書與前款規定之相關資料,依核定經費按前款各該期比率分別撥付分攤補助經費。
(三)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詳細規定請參照以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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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109.03.06生效)令用印後PDFE修正規定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