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 輔導考核實施方案(流程圖修正)

重要公告
發佈日期:2022-02-22

文化部補助地方政府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 輔導考核實施方案 民國106 年5 月9 日文化部核定 一、前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厚植文化力,帶動文化參與」之核心理念,打破過去單點、單棟的、個案式文化資產保存,透過結合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空間治理,整合地方文史、文化科技,並跨域結合各部會發展計畫或各地方政府整體計畫,重新「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文化保存整體政策,落實文化保存於民眾生活。 「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的核心 (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是建構文化資產的整體策略,是新的治理政策思維,強調以文化治理帶動城鄉發展,而非單點、單棟或片斷的文化資產保存。 (二)「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是深化連結土地與人民的歷史傳承,是重新發現歷史、再現歷史記憶,透過軟體帶動硬體的規劃,將文化價值與當代重新連結,其重點在於復育文化生態,而非一味復舊。 (三)「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是一場公民運動,必須透過社會參與及不斷累積對話,共同型塑文化資產的保存意識。 (四)「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承載歷史記憶及文化脈絡時,更要思考空間用途的多元想像,透過文化治理,使歷史文化記憶與脈絡重新連結當代、在地生活的需求。 為使「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有效執行,提升文化資產保存與施政品質,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暨本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規定,訂定本計畫輔導考核實施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二、執行單位: 由本部聘任「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及本部委託「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專業分區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負責輔導與考核。 (一) 顧問團任務: 1.提供「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專業諮詢。 2.督導「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執行與檢討。 3.協助「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滾動修正之審查。 4.檢核「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成果效益。 (二) 專業分區輔導團任務: 1. 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推動情況與需求,至計畫推動點場域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訪視、諮詢、輔導。 2.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月執行情形,如有嚴重落後或計畫推動受阻之情況,協助縣市政府辦理滾動式修正。 三、輔導、訪查事項(計畫總體規劃(master plan)、執行品質): (一)計畫整體論述:應依文化資產核心價值,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要空間與區域治理策略,傳承與連結歷史文化,確保計畫實施地點與內容具整合性、系統性及串連性,有助於在地具深度與廣度的歷史記憶的再現。 (二)基礎資料蒐集與調查:應優先完成計畫之歷史論述、基礎研究、調查及整合,包含人文、歷史時間軸、無形文化資產的文化場域、表現形式及其脈絡、歷史人物、族群研究,以及計畫對於現代人、在地居民之連結。 (三)組織運作:進行垂直與水平整合。 1.公部門的相關機關整合。 2.跨學科的技能與人才整合。 3.文資保存、設計、行銷、創意、財務等各種可計算的風險之溝通與整合。 (四)在地參與與人才培育:計畫內容或實施方法應落實公共參與保存活用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鼓勵地方產業者、地方文史工作者、社團、原住民族文化所屬部落及社區居民或無形文化資產核心成員、相關實踐者、傳統匠師參與計畫,體現傳承無形文化資產核心價值,發展共學機制、培育相關專業人才、共生共有的策略。 (五)建立美學與技術落實的有效策略:為利完成計畫整體論述與完整呈現願景目標,可運用科技融合歷史文化,再現歷史意象。 (六)計畫執行品質有效控管:跨局處協調機制(推動小組或委員會)組成,進行有效溝通與實際運作,各階段管控、教育推廣與宣傳及預期效益之達成度。 (七)檢視計畫目標達成率:具有明確可行經營管理方案,營運績效目標具永續性與公益性。 (八)計畫推動過程遭遇困境及尋求本部協助事項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四、專案管理: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需求,成立跨局處協調機制,由府內單位一級長官(如副縣(市)長)定期召開相關推動會議,並指定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建立「專案管理機制(中心)」,並於每月10 日前將進度與執行情況、問題、解決方案回報(相關資訊填報系統由本部委託之專業資訊輔導平臺建立)。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專案計畫列入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定期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內容包括計畫執行情形、工程品質及預算支用比等,並由研考單位進行列管事宜。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本部函復同意補助二週內,應填具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表格由本部制定),函送本部辦理追蹤管制事宜。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部函復同意補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計畫辦理情形,於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專業資訊輔導平臺填具計畫執行進度,以權限管理登入線上資訊平臺方式於次月十日前進行填報。 (六)實地訪查紀錄由輔導團登載於本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專業資訊輔導平臺。 五、考核: (一) 由輔導團彙整計畫執行相關資料後,併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月填報之計畫執行情形及實地訪查情形提請本部考核,並得視實際需要,由本部會同顧問團不定期召開考核會議,必要時邀請學者專家實地訪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未依實地訪查意見完成修正者,得暫不予撥付補助款。 (二) 本部會同顧問團進行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到部說明或配合辦理實地訪查,其主計室及政風室得視情形派員出席。 (三)「工程品質查核」由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 六、考核結果與改善: (一) 由本部將「計畫執行考核(含工程品質查核)」之考核意見與工程缺失作成紀錄,並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計畫執行應按照原核定計畫及本部核定意見辦理,如有計畫執行不符原核定計畫內容或經考核發現計畫施行成效不佳之情形,將以「滾動式」彈性調整計畫為原則,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執行內容或依程序提出修正計畫送本部審核。 (三) 考核缺失改善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部同意後延長改善期限。 (四) 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或經本部及顧問團考核缺失,經修正三次(含)以上仍無法改善者,本部得視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額度,必要時得撤銷補助,經調整或撤銷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本部核撥之補助經費及孳息部分,業已發生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措。 七、注意事項: (一)涉及各類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維護、修復或再利用者,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召開各計畫之簡報會議或說明會,邀請學者專家、地方文史工作者、社團、原住民族文化所屬部落及社區居民等共同參與,並將會議紀錄副知本部。 (三)辦理各項審查及相關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媒體宣傳或開、閉幕式等活動均應於二週前函邀本部列席。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部函知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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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表(111.02.22修正)

修正流程圖(111.02.2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