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大溪郡役所現存舊構郡役所時期為警察課辦公室,戰後沿用作為警察分局的辦公空間,大溪分局搬遷前是為偵查隊長辦公室及鑑識科辦公室。舊郡役所主廳舍建物目前僅剩1樓牆體,現存構造細項分別有局部地坪、抬高木地板床組、牆體、窗扇、鐵窗等。由構造表面的清水磚表面及洗石子裝修,可判斷為大溪郡役廳舍的建築,即民國16年(1927)至民國17年(1928)間建造的紅磚造建築。從大溪郡役所廳舍的增改建歷程可以得知,大溪郡役所廳舍自落成以來隨著空間使用需求,於不同時期率續增建設施,現存舊構1樓右翼構造可追溯於民國16年(1927)至民國26年(1937),留置場則為民國26年(1937)至民國37年(1948)間,長期為大溪警務機關辦公及執法設施。

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修復前現況

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規劃設計

大溪郡役所舊構:透過現場遺留的構造來判斷,可歸納出分別是大溪郡役所警務課時期舊構(1927)、新建留置場時期(1937-1951)、後期增建構造;其中大溪郡役所警務課時期舊構為清水磚牆,局部表面以洗石子裝修,反映出歷史樣式的外觀,此外,舊構部分牆體與拘留所(留置場)共用,砌法上顯示出兩者建設的先後關係,舊構牆體另有人造石(抿石子)裝修,是為目前僅存的外牆裝修材。留置場:建造年代研判為民國26年(1937)至民國35年(1946)之間,是郡役所建築群設施之一,內部有4間扇形拘留室,牆體為承重磚牆、屋架為西式木屋架、屋頂鋪設水泥瓦,其磚砌造結構體及洋式木屋架承襲自日治時期洋式建築的形貌。 本案參觀主動線位於區公所內部,大溪區公所僅開放正門單一出入口致與木博館營運基地無法連結,因此原希望增加由二期警察宿舍群進入之出入口,藉此讓遊客可以在參觀二期館舍群時,同時參觀留置場,以加強警政發展脈絡及敘事完整性。後於民國112年(2023)6月26日文資審議會審查「變更修復再利用計畫」未通過,多數委員建議由留置場原出入口進出,保留原文化資產樣貌,故依審查結果續辦後續設計,預計民國113年(2024)完成。